(2015)绥北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柳旭与谢振荣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旭,谢振荣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商初字第97号原告柳旭,女,1991年1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南三东路鞋厂家属楼*单元***号。被告谢振荣,女,1971年5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正大街鞋博士店内。原告柳旭与被告谢振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柳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