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淼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532号罪犯张淼,男,51岁(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7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0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以(2004)二中刑减字第22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1月26日以(2006)二中刑减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07年3月1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56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4月29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9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5月29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6月28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14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7月27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14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20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3月11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7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对罪犯张淼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张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2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张淼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淼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淼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淼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淼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