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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宗光明与唐红霞、无锡阳山桃香果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光明,唐红霞,无锡阳山桃香果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463号原告宗光明。委托代理人王静英(受宗光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红霞。被告无锡阳山桃香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桃源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克勤(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斯琦(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光明与被告唐红霞、无锡阳山桃香果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光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红霞、无锡阳山桃香果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宗光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红霞、无锡阳山桃香果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宗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