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娟诉被告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娟,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油行初字第21号原告周娟,女,生于1989年4月26日,羌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被告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江油市李白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金华松,局长。原告周娟不服被告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民事案件中与债权人赵仕信、XX玉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娟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晓龙审 判 员 梁玉玲人民陪审员 哈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