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立伟与汪小牛、魏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伟,汪小牛,魏蛟,汪寿娥,汪根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58号原告:张立伟。委托代理人:丁伟明。被告:汪小牛。被告:魏蛟。被告:汪寿娥。被告:汪根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伟与被告汪小牛、魏蛟、汪寿娥、汪根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