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东执字第5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沱江支行申请执行曾贤勇借款合同纠纷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沱江支行,曾贤勇,余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执字第566-3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沱江支行。负责人许讯。被执行人曾贤勇,男,1985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桂兰,女,1984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东执字第56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委托四川内江苍龙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曾贤勇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276-1-5-12号住房(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2120**号)。2015年4月30日李炜(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7504210315)以51.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276-1-5-12号住房,建筑面积135.26㎡(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2120**号归买李炜(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7504210315)所有。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276-1-5-12号住房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炜时转移。]二、买受人李炜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