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冠豪诉被告齐东、钱百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冠豪,齐东,钱百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43号原告冯冠豪,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齐东,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运输管理处职工.被告钱百江,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运输管理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冠豪诉被告齐东、钱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冠豪撤回对被告齐东、钱百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冯冠豪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