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金惠庭诉韩萍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惠庭,韩萍萍,远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惠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萍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金惠庭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6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因上诉人金惠庭和被上诉人韩萍萍的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惠庭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请求免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惠庭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不悖,可予准许。其关于免交二审诉讼费的请求,亦可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惠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准予上诉人金惠庭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美君审 判 员 郑卫青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