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程全与张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全,张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程全,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齐,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全诉被告张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全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全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程全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唐名扬代理审判员 邓 爽人民陪审员 吴诗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