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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方某与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方某。被执行人曾某。我院在执行方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曾某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秀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平审 判 员  张红宇代理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