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罗先定与高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浪,罗先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浪,司法警察。委托代理人刘亚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先定,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石金辉,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浪因与被上诉人罗先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14)汨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华雷、代理审判员徐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浪的委托代理人刘亚松,罗先定及其委托代理人石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汨罗市人民法院(2014)汨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元,退还上诉人高浪。审 判 长 姚孟君审 判 员 华 雷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任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