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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洪进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80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827524-3。代表人王波。委托代理人林观春、陈志勇。被告洪进福,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洪进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芳人民陪审员杨敏凤人民陪审员高若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陈文盈���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