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欧阳志海与刘志龙、刘玉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志海,刘志龙,刘玉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告欧阳志海,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观,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志龙,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玉煌,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志海诉被告刘志龙、刘玉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理发现,本案所涉土地所在地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柳家河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欧阳志海与被告刘志龙、刘玉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属于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移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权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