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终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纪双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纪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终字第0010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纪双,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中共党员,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人赵纪双于2005年底任固镇县杨庙乡党委书记,2008年5月调任县文明办主任,2008年11月调任固镇县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2011年4月至案发任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固镇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2014年4月2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日由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庄敏、徐励安,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纪双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固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纪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赵纪双尚未退还或者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2134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纪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学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纪双及其辩护人庄敏、徐励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固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瑞文审 判 员 马雪松代理审判员 季 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亮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