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任永开与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开,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任永开,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曾令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任永开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三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江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任永开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三案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将三案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725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602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7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