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71号罪犯王伟,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静宁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1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止,于2012年1月13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1月19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焊工初级技术等级证书。服从分配,从事贯标工种,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共获奖分151分,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缴纳罚金人民币39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