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高郡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高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551号罪犯刘高郡。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1年10月28日,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以(2011)赣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高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26日,经本院(2013)徐刑执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5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高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高郡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高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高郡的刑期减去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