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建勇贪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393号罪犯王建勇,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外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王建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以(2011)哈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20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王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建勇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勇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单项奖有效分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王建勇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审判员 杨庆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