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陈立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陈立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负责人:林武忠,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龙桂,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浩泉,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立邦,男,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诉被告陈立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陈立邦没有提出反诉,现原告以被告还清了卡号为520083001765****项下全部透支本息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世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绮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