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蟠园路4号第五层519室。法定代表人戴志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思,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华,1958年2月1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淮安富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杨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