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执字第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叶宜松与张庆萍、叶萌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萍,叶萌萌,叶尚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752-1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庆萍。被执行人叶萌萌。被执行人叶尚氏。叶宜松与张庆萍、叶萌萌、叶尚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103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3、向协助单位徐州徐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叶宜茂股权300000元。4、按照分配方案,向申请人叶宜松发放案款194023元。5、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峰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