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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莉与冯旭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黄某。被告冯某某。原告黄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经常与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在一起吃喝玩乐,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不承担家庭责任,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心理扭曲,有时有自残行为,2014年8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抚养孩子,不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后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夫妻感情很好,被告在处理家庭事务方面确实有不妥当的地方,伤了原告的心,今后一定改正,婚后被告一直想自己创业,想多积攒些钱开办自己的门店,因此给原告用于家庭末支的钱较少,在这方面委屈了原告,但被告经过努力,终于开办了属于自己的美发店,并非如原告所述被告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原、被告婚后,被告下班后常与他人吃喝玩,回家较晚,陪伴妻子的时间相对少,经过原告批评,被告从2013年开始努力改正,尽量多抽出时间陪原告及孩子,但是原告对被告没有信心,所以才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太大的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使夫妻和好,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6年10月17日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6月29日生育女孩冯某甲。2008年至2014年,原、被在环县打工期间,因被告生活散漫,下班后常与他人在外面吃喝,回家晚,对家人照顾较少,使原告多有怨言,双方因生活琐事亦发生争吵、打架,被告曾经打伤原告,伤害了夫妻感情。2014年8月原、被告矛盾后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前相互了解较少,婚后二人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但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冯某某生活散漫,回家晚,对妻子照顾较少,且有殴打原告行为,伤害了原告身心健康,引起夫妻感情危机,对此应予以批评,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予改正,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