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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申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焦恩振、焦宗国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卫东,焦恩振,焦宗国,柯爱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申字第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卫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超,东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恩振,居民。委托代理人:邵明慧,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宗国,居民。委托代理人:邵明慧,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柯爱民(曾用名葛爱民),居民。再审申请人张卫东与被申请人焦宗国、焦恩振、柯爱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泰商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卫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成国审判员  尹衍春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