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宫海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宫海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29号罪犯宫海波,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1999)烟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宫海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424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2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宫海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记功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宫海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一贯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专项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12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宫海波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1000元,已全部履行,民事赔偿42440元,三次合计履行38410元。本院认为,罪犯宫海波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宫海波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