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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立终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孟祥涛与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祥涛,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赵孝国,董事长。上诉人孟祥涛与被上诉人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历知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裁定,驳回孟祥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孟祥涛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祥涛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系职务行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应由章丘市睿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章丘市睿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争议的解决约定了管辖,根据双方约定,争议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范畴,应适用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该院对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孟祥涛登记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40号5号楼3单元201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被告孟祥涛提出的主体不适格系实体问题,应在管辖程序问题处理后,通过实体审理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孟祥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孟祥涛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系章丘市睿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11日、2010年3月23日,上诉人作为章丘市睿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上诉人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品牌加盟店、托管店自购物品品质保证协议》、《济南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持品牌加盟意向书》,该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上诉人不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合同约定: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就协议争议事项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仲裁法》有效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们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根据《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管辖。被上诉人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3月23日,孟祥涛与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济南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持品牌加盟意向书》,内容为特许孟祥涛在山东省章丘市开设高弟街56号餐厅特许经营店,授权使用“高弟街56号餐厅”注册商标。孟祥涛每年支付品牌使用费、技术维护费2万元。双方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合同上孟祥涛签字,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单位印鉴。2011年10月11日,章丘市睿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品牌加盟店、托管店自购物品品质保证协议》,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均有权就协议争议事项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合同上加盖章丘市睿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印鉴,章丘市睿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涛签字。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要求孟祥涛支付货款20.9871万元,品牌使用费6万元等。本院认为,孟祥涛与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济南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持品牌加盟意向书》及《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品牌加盟店、托管店自购物品品质保证协议》。《济南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持品牌加盟意向书》中虽对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准确,但能认定双方选定争议由仲裁机构仲裁。因二份合同具有关联性,《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品牌加盟店、托管店自购物品品质保证协议》已明确约定争议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济南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持品牌加盟意向书》及《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品牌加盟店、托管店自购物品品质保证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受理与当事人的约定相悖,所作出的裁定应予撤销。上诉人孟祥涛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知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山东凯瑞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亓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