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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城北支行、张建明与张建明、刘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城北支行,张建明,刘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01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城北支行。代表人:禤静,行长。委托代理人:雷振宁,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肖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建明。被告:刘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城北支行与被告张建明、被告刘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偿还借款,双方达成一致,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城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2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城北支行负担,另1223.5元退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城北支行。审 判 长  许晓彤人民陪审员  王昆瑞人民陪审员  韦容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