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00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高洪礼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礼,徐桂芳,李玲,高娅文,高博文,陈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447-2号申请执行人高洪礼,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桂芳,女,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玲,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高娅文,女,200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博文,男,200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高娅文、高博文的法定代理人李玲,系高娅文、高博文母亲。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姚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法林,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临执字第00447-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陈发林所有的豫N×××××号中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经公开拍卖,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以流拍价15000元的价格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法林所有的豫N230**号中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陈发林所有的豫N230**号中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以15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高洪礼、徐桂芳、李玲、高娅文、高博文。余款39467元陈法林继续清偿。三、申请执行人高洪礼、徐桂芳、李玲、高娅文、高博文可持本裁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四、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