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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淮安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康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淮安市康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532号原告淮安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繁荣路二轻综合楼4号。法定代表人李太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猛(该公司员工)。被告淮安市康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寿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晓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向荣,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玲(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沈阳北路6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康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市康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77元,减半收取11038.5元,由原告淮安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