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恢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长姑与被执行人陈家云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长姑,陈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恢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覃长姑,被执行人:陈家云,本院在执行覃长姑申请执行陈家云关于侵权一案,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将扣划的款项支付给了申请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荔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晏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