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振富与杨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富,杨盟,高远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杨振富,男,生于1954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杨振军,男,山东谏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盟,男,生于1981年9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高远洁,女,生于1982年12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冯饮冰,男,济南长清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振富与被告杨盟、高远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杨振富负担。审 判 员 侯金朋人民陪审员 闫树桐人民陪审员 卢家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