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照广与陈永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照广,陈永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孙照广,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陈永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孙照广与被执行人陈永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龙北民初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照广45,850.00元人民币,并承担执行费和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照广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永琳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4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李凤菊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