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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佳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佳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126号原告:广州市佳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云,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国洪,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法定代表人:杨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佳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佳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0元,由原告广州市佳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少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