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再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丽华,王海峰,杨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再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华,女,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石油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秋家(系王丽华的哥哥),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峰,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第三人杨占军,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哈工大集团珠海办事处主任。第三人杨占军(别名杨占清),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甘南县建设局退养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华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经甘南县人民法院院于2008年8月10日作出(2008)甘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时,案外人杨占军对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申请执行其父亲杨洪文遗产提出异议,认为债务为王丽华个人债务,不应用遗产偿还。该案经甘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院长监督程序进入再审。甘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甘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3)甘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维持甘南县人民法院(2008)甘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王丽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和(2008)甘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谷宏峰审 判 员 赵广平代理审判员 刘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