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其彪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陈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彪,陈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44—2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其彪,系无证驾驶桂09—2XX**号拖拉机的驾驶人。委托代理人:马连生,电白县水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陈童,系粤K—1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及所有人。委托代理人:林宇鹏,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文光二街8号,系粤K—1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保险人。负责人:钟赞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其彪诉被告(反诉原告)陈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陈童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陈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陈童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反诉原告陈童负担。审 判 长 徐俊毅审 判 员 陈子贤人民陪审员 严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铸诚速 录 员 严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