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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朝顺与王月虎、邹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顺,王月虎,邹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210号申请人陈朝顺,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8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王月虎,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邹琳,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9日,住广安市邻水县。系王月虎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安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陈朝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月虎、邹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树辉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程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