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商初字第28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孔黎华与沈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黎华,沈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2897-1号原告:孔黎华。被告:沈爱芬。委托代理人:王敏,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黎华诉被告沈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孔黎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由孔黎华负担。审 判 长 饶端洁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菁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