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安付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安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20号罪犯王安付(又名XX),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安付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4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安付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安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专项表扬奖励1次,2013年12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记功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安付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执行机关还提供了枣庄市峄城区司法局2015年2月10日出具的峄司评字(2015)1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王安付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峄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安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惠审判员 刘广芳���民陪审员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