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冯阳与湖北恒源宏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阳,湖北恒源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冯阳,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丁时运(系冯阳的母亲),退休职工。被告湖北恒源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九集镇旧县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尹明,公司董事长。原告冯阳与被告湖北恒源宏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兰英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阳负担。审判员 周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