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刘妍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6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70号。负责人李夕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妍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与刘妍希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河新商特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对被申请人刘妍希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清河区香格里拉国际花园C区23号楼及4号楼商业B1102室房屋(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淮房他证清河字第A12107**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农行淮州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3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抵押的房产,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按合同履行义务,同时申请人同意暂不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抵押房产,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全部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河新商特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兆审判员 刘 淼审判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