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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增伟与张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增伟,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魏增伟,女,生于1980年11月1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张建,男,生于1979年12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子女抚养费5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5150元。2015年3月24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744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100元,剩余债权2000元暂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执字第7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