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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苏三意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三意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三意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列。委托代理人钱斌。上诉人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三意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0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标的额较高、案情复杂,应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诉讼标的为116万元,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苏州佳海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代理审判员 赵 东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闵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