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予异、谢菊纯与徐火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予异,谢菊纯,徐火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周予异。原告:谢菊纯。被告:徐火照。原告周予异、谢菊纯与被告徐火照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于同日向原告周予异、谢菊纯送达了本案受理案件通知书,由于原告周予异、谢菊纯未按规定自接到本院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撤回起诉,不愿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慧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邹笑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