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监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韩启才挪用公款一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一中刑监字第1711号罪犯韩启才,男,50岁(1964年9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12)一中刑初字第2546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罪犯韩启才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韩启才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罪犯韩启才患有马凡综合征,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韩启才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并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韩启才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并交付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2015年4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向我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意见书,并根据韩启才的病情及社区矫正表现情况,建议我院对韩启才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韩启才患有马凡综合征,在监外执行期满前,北京市海淀医院对韩启才重新进行病情诊断,并于2015年4月8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目前韩启才仍患有马凡综合症等疾病,故罪犯韩启才符合暂不宜收监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韩启才监外执行,期限一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