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会与王伟、田永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王伟,田永强,田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会。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田永强。被执行人:田家国。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会与被执行人王伟、田永强、田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4日审结。该案(2013)薛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田家国银行账户上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