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孙桂平诉孙文春、李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平,孙文春,李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孙桂平,女,应县金城镇人。被告孙文春,女,系应县七小教师。被告李林平,男,系孙文春丈夫。原告孙桂平诉被告孙文春、李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桂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文春、李林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0.02元。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可是被告却一直推拖,至今未付。无奈,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孙文春、李林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立借条一支。借款后,二被告断断续续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剩余9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借条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二被告应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足额归还原告借款98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文春、李林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孙桂平借款98000元。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孙文春、李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郁尚国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任芳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