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国军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国军峰,男,生于1971年3月1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秦红玉,女,生于1970年9月1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唐友奇,男,生于1972年6月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其连,女,生于1971年5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国秀峰,男,生于1983年12月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贾红云,女,生于1986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胡永亮,男,生于1981年7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山山,女,生于1988年1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国军峰、秦红玉、唐友奇、李其连、国秀峰、贾红云、胡永亮、张山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4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勇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