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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监民监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于奇与黑龙江省轻工业厅供销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奇,黑龙江省轻工业厅供销总公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20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奇,男,194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轻工业厅供销总公司职工。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轻工业厅供销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林街**号。申诉人于奇与被申诉人黑龙江省轻工业厅供销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6)哈民二终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奇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1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洪亮代理审判员  贾向莹代理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