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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执字第7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严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74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黄浦执字第7469号申请执行人严某,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申请执行人严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1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严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离婚后,原告严某与被告刘某某所生之女刘茜随原告严某共同生活;被告刘某某自2014年5月起按月给付刘茜抚养费人民币240元;离婚后,原告严某自2014年5月起按月给付被告刘某某租房补贴款人民币1,000元,直至实际解决原告严某与被告刘某某双方的住房问题为止;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本市寿宁路XXX弄XXX号房屋,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离婚后,原告严某携女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严某已预缴),由原告严某、被告刘某某各半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搬离本市寿宁路XXX弄XXX号房屋的义务,权利人严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无房产,另经查明本市寿宁路XXX弄XXX号房屋目前正在动迁,且判决书中也未明确被执行人刘某某具体迁让的住址。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可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陈禹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