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勇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31号罪犯刘勇,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烟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4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7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已全部履行。该犯为累犯。本院认为,罪犯刘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