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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恒梅、叶德生与盛龙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梅,叶德生,盛龙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84号原告:张恒梅,女,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丹阳。原告:叶德生,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丹阳。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汀,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倪,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龙友,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张恒梅、叶德生与被告盛龙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其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阎佳丽 更多数据: